贵州省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管理办法

贵州省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促进贵州省生态渔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渔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组成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企业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理事、监事单位1000元/年;企业会员单位3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组织开展行业间技术交流、咨询服务,进行行业研讨、交流及考察、调研,以及承担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等费用

二)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年会、表彰奖励会议及活动等费用。

(三)印刷费支出。用于文件、资料、会讯、刊物、书籍等印刷及发行费用。

(四)办公费及工资补助支出。用于协会房租水电、办公设备、差旅、通讯、日常办公,协会秘书处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费用。

(五)其它合理支出费用。

 会费纳时间

(一)新入会会员应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将年会费交到贵州省渔业协会账户,会费到账后,由协会开具可入账的正规票(收)据。

(二)会员年会费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交纳。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省民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安排日常办事机构专人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

(三)协会每年定期向理事会、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和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会员因自行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纳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应按时纳会费。对无明确理由不按时纳、拒不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因特殊情况,协会可酌情减免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的修订已贵州省渔业协会2021年度会员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办法由贵州省渔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4月29日《贵州省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管理办法》废止。

姚沁池
马旭
王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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