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管理办法
贵州省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促进贵州省生态渔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渔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组成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企业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理事、监事单位1000元/年;企业会员单位3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组织开展行业间技术交流、咨询服务,进行行业研讨、交流及考察、调研,以及承担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等费用。
(二)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年会、表彰奖励会议及活动等费用。
(三)印刷费支出。用于文件、资料、会讯、刊物、书籍等印刷及发行费用。
(四)办公费及工资补助支出。用于协会房租水电、办公设备、差旅、通讯、日常办公,协会秘书处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费用。
(五)其它合理支出费用。
第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新入会会员应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将年会费交到贵州省渔业协会账户,会费到账后,由协会开具可入账的正规票(收)据。
(二)会员年会费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交纳。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省民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安排日常办事机构专人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
(三)协会每年定期向理事会、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和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会员因自行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对无明确理由不按时交纳、拒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因特殊情况,协会可酌情减免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已经贵州省渔业协会2021年度会员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渔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4月29日《贵州省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管理办法》废止。